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不可要求對方負擔?
【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不可要求對方負擔?】
這則新聞提到「...判他應將房間騰空返還,並需自2015年11月起,按月給付國軍英雄館4萬元房租及一、二審律師費11萬5千元,全案確定。」因此,這名男子不僅要搬離租屋處,更要負擔對方第一、二審的律師費共10餘萬元。
看到這裡我們不禁疑問,為什麼律師費可以要求對方負擔?
如果可以的話,以後打官司時是不是都可以比照辦理?
這裡簡單分析說明:
一、依照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,只有第三審因為是強制律師代理,所以第三審訴訟律師費可以列為訴訟費用一部分,未來勝訴後可以向對方請求。至於第一、二審因為沒有規定強制律師代理訴訟,所以原則上無法要求對方負擔自己的律師費。
二、但是,如果雙方契約有明文約定,那麼契約當事人就可以依照彼此間契約的約定,要求對方負擔打官司的律師費。本案正是因為租賃契約中有這樣的約定,所以國軍英雄館據此要求對方負擔打官司的律師費。
各位如果有和他人簽訂契約的話,不妨把契約書拿出來細閱一番,看看裡頭有沒有這樣的條款!
(本文由立揚法律事務所-劉嘉宏律師提供)